DIN_7168-1991_一般公差-nbsp
1 目的
本标准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准备使用的所有图样中,在DIN 7168基础上规定的一般公差都能保持可理解性并正确说明,同时使本标准的使用者知悉,对于新设计,其公差将在ISO 2768第1和第2部分的基础上进行规定。
2 应用范围
经金属切削1)加工的零件,只要不存在适用于专门制造工艺的其它一般公差标准,即可按本标准应用一般公差。
如在图样或所属的技术文件(如供货条件)中按本标准第5章的要求引用了本标准,即以本标准规定的一般公差为准。
如果规定了其它标准(参看第6页)中特殊的一般公差,则在图样和所属的技术文件中应引用那个标准。如在生产工艺文件中引用了数个一般公差标准,只在有疑问的情况下,线性或角度尺寸以公差为最大的标准为准。
一个毛坯件(如铸、锻件)的某一机加工面和某一非加工面间的尺寸,如未规定公差,在这种情况下,只要有关毛坯件标准中规定的一般公差大于本标准的规定,即以有关毛坯件标准的一般公差为准。但两机加工面间的尺寸,应以DIN 7168的一般公差为准。
线性和角度尺寸(辅助尺寸除外)未一一标注公差的工艺文件,如果没有引用一般公差或引用不当,都是不完全的工艺文件。
本标准规定的一般公差适用于:
a)线性尺寸,如外尺寸、内尺寸、间距尺寸、直径、公隙(参看表1),圆角半径和倒角高度(斜面)(参看表2);
b)角度尺寸(参看表3),不仅指标注的而且指一般不作标注的角度,如90°角或均匀多边形的角度。
c)被接合零件机加工的线性尺寸和角度尺寸;
d)未单独标注形状和位置公差的工件的结构要素。
本标准规定的一般公差不适用于:
a)作了个别公差标注的线性尺寸、角度尺寸和工件结构要素;
b)在图样或所属技术文件中规定了其他一般公差的线性尺寸、角度尺寸和工件结构要素;
c)括号中的辅助尺寸(参看DIN 406第2部分);
d)按ISO 1101表示在矩形框内的理论正确尺寸;
e)圆周刻度的角度;
f)构成坐标轴的两条直线间未标注的90°角;
g)零件接合后形成的线性尺寸和角度尺寸;
h)按照图样上的半成品标注,不是由材料切削形成的工件结构要素。
3 线性及角度尺寸的一般公差
3.1 线性尺寸
表1 线性尺寸(不包括圆角半径和倒角高度)的允许偏差
公差等级 |
公称尺寸的分段和偏差(mm) |
||||||||||||||||||||||||||
|
0.51) 至 3 |
大于 3 至 6 |
大于 6 至 30 |
大于 30 至 120 |
大于 120 至 400 |
大于 400 至 1000 |
大于 1000 至 2000 |
大于 2000 至 4000 |
大于 4000 至 8000 |
大于 8000 至 12000 |
大于 12000 至 16000 |
大于 16000 至 20000 |
|||||||||||||||
f 精密级 |
±0.05 |
±0.05 |
±0.1 |
±0.15 |
±0.2 |
±0.3 |
±0.5 |
±0.8 |
_ |
_ |
_ |
|
|||||||||||||||
m 一般级 |
±0.1 |
±0.1 |
±0.2 |
±0.3 |
±0.5 |
±0.8 |
±1.2 |
±2 |
±3 |
±4 |
±5 |
±6 |
|||||||||||||||
g 粗糙级 |
±0.15 |
±0.2 |
±0.5 |
±0.8 |
±1.2 |
±2 |
±3 |
±4 |
±5 |
±6 |
±7 |
±8 |
|||||||||||||||
sg 特粗级 |
_ |
±0.5 |
±1 |
±1.5 |
±2 |
±3 |
±4 |
±6 |
±8 |
±10 |
±12 |
±12 |
|||||||||||||||
1) 对于小于0.5 mm的基本尺寸,偏差的标注应接近相关公称尺寸。 |
表2 圆角半径r(见图1示例)和倒角高度h 表3 角度尺寸的允许偏差
公差等级 |
较短边的公称尺寸分段(mm)和角度测量单位的允许偏差 |
||||
至10 |
大于10 至50 |
大于50 至120 |
大于120 至400 |
大于 400 |
|
f 精密级 |
±1° |
±30’ |
±20’ |
±10’ |
±5’ |
m 一般级 |
|||||
g 粗糙级 |
±1°30’ |
±50’ |
±25’ |
±15’ |
±10’ |
sg 特粗级 |
±3° |
±2° |
±1° |
±30’ |
±20’ |
(见图2示例)的允许偏差
公差等级 |
公称尺寸的分段和偏差(mm) |
||||
0.51) 至 3 |
大于 3 至 6 |
大于 6 至 30 |
大于 30 至 120 |
大于 120 至 400 |
|
f 精密级 |
±0.2 |
±0.5 |
±1 |
±2 |
±4 |
m 一般级 |
|||||
g 粗糙级 |
±0.2 |
±0.1 |
±2 |
±4 |
±8 |
sg 特粗级 |
|||||
1) 对于小于0.5 mm的公称尺寸,偏差的标注应接近相关公称尺寸。 |
图 1 图2
3.2 角度尺寸
角度的一般公差与边长的实际尺寸无关,也就是,不仅最大实体尺寸的工件而且最小实体尺寸的工件都允许出现角度误差。构成某一角度的两条边或面的形状误差,不受角度误差上下偏差的限制。
注:对于存在着形状误差的工件,以在最小条件下构成角度两条边的两条直线或两个平面的方向来确定角度(最小条件的定义参看ISO 1101)。
4 一般几何公差
4.1 ISO 8015的公差原则
只有在图样上引用了ISO 8015,才能应用按此公差原则的一般公差。在这种情况下,一般几何公差(即形状和位置公差)与工件结构要素的实际尺寸无关,尺寸、形状和位置分别遵循各自的公差。这样,处处具有最大实体尺寸的结构要素,也可采用一般几何公差。对有配合要求的工件,须规定包容要求,对此应在图样中给出明确标注(参看编制说明)。
4.1.1 形状的一般公差
4.1.1.1 直线度和平面度
表4给出了直线度和平面度的一般公差。选取表中数值时,直线度公差按线的长度;平面度公差按较大的边长,圆平面按直径来选取。
表4 直线度和平面度的一般公差
公差 等级
|
直线度和平面度的一般公差, mm, 尺寸分段(mm) |
||||||||
至6 |
大于6 至30 |
大于30 至120 |
大于120 至400 |
大于400 至1000 |
大于1000 至2000 |
大于2000 至4000 |
大于4000 至8000 |
大于8000 |
|
R |
0.004 |
0.01 |
0.02 |
0.04 |
0.07 |
0.1 |
- |
- |
- |
S |
0.008 |
0.02 |
0.04 |
0.08 |
0.15 |
0.2 |
0.3 |
0.4 |
- |
T |
0.025 |
0.06 |
0.12 |
0.25 |
0.4 |
0.6 |
0.9 |
1.2 |
1.8 |
U |
0.1 |
0.25 |
0.5 |
1 |
1.5 |
2.5 |
3.5 |
5 |
7 |
4.1.1.2 圆度
圆度的一般公差数值等于直径公差,但不能大于表6中规定的径向圆跳动数值(参看编制说明)。
4.1.1.3 圆柱度
圆柱度的一般公差未做出规定。
注:如对圆柱表面配合要素需要给出包容要求,则应在相关尺寸之后标注符号,(例如Φ25或Φ25 H 7 )。
4.1.2 位置的一般公差
4.1.2.1 平行度
平行度的极限误差,由直线度或平面度的一般公差得出(参看4.1.1.1款),或者由平行线或平行面间距离尺寸公差得出,以上述两者中公差值较大的一个为准。
此时,两个结构要素中较长的一个应作为基准要素。如果两个结构要素的基本尺寸相同时,两个结构要素中的任何一个均可作为基准要素。如果这样确定的基准要素不符合功能要求时,平行度公差必须按ISO 1101的规定单独注出。
注:如果在两平行平面配合情况下要求采用包容要求时,可按ISO 8015中的规定在尺寸之后标注符号(例如30 或30 h 7 )。
4.1.2.2 垂直度和倾斜度
垂直度和倾斜度的一般公差未作规定。它可用角度尺寸的一般公差代替(参看3.2款)。
4.1.2.3 对称度
表5中给出了适用于对称结构要素的一般公差,但不适用于轴对称的结构要素。如果两个对称的结构要素中有一个是轴对称的,而另外一个不是时,也可应用这些一般公差。
对称度的一般公差,应以较长的那个结构要素作为基准要素。这一原则适用于所有的能相互作为基准的结构要素。如两个结构要素具有相同的基本尺寸时,两个结构要素中的任何一个均可作为基准要素。如果这样确定的基准要素不符合功能要求时,对称度公差必须按ISO 1101的规定单独注出。
4.1.2.4 同轴度
同轴度的一般公差未作规定。同轴度的误差,可以等于表6中所示的径向跳动的公差值。因为
径向跳动误差由同轴度误差和圆度误差构成(参看编制说明)。
表5 对称度的一般公差
公差等级 |
对称度公差mm |
R |
0.3 |
S |
0.5 |
T |
1 |
U |
2 |
4.1.2.5 径向跳动
表6给出了径向跳动的一般公差。对于径向跳动的一般公差,应以设计给出的支承面作为基准要素。在其它情况下,应以较长的结构要素作为基准要素。如果两个结构要素的基本尺寸相同时,两个中的任何一个均可作为基准要素。如果这样确定的基准要素不符合功能要求时,径向跳动公差必须按ISO 1101的规定单独注出。
4.1.2.6 轴向跳动
表6给出了轴向跳动的一般公差。
对于轴向跳动的一般公差,应以设计给出的支承面作为基准要素。在其它情况下,轴向对称的结构要素中的 任何一个均可作为基准要素。
表6 径向跳动和轴向跳动的一般公差
公差等级 |
径向跳动和轴向跳动的一般公差mm |
R |
0.1 |
S |
0.2 |
T |
0.5 |
U |
1 |
4.2 公差原则“无图样标注的包容要求”按DIN 7167的规定
4.2.1 形状的一般公差
形状的一般公差未做出规定。如果未标注单独的形状公差,形状误差由尺寸公差控制,方法如下:
如果是轴,结构要素的表面不允许超出具有最大实体尺寸的几何理想形状,即理想圆柱体(包容要求)。此外,轴的实际尺寸,在其任何一点均不得小于最小实体极限尺寸。
注:最大实体极限尺寸的圆柱体由通过环规体现。
如果是孔,结构要素的表面不允许小于具有最小实体尺寸的几何理想形状,即理想圆柱体(包容要求)。此外,孔的实际尺寸,在其任何一点均不得大于最大实体极限尺寸。
注:最大实体极限尺寸的圆柱体由通过塞规体现。
4.2.2 位置的一般公差
4.2.2.1 平行度
平行度公差一般按4.2.1款的规定。
4.2.2.2 垂直度和倾斜度
垂直度和倾斜度的一般公差未作规定。可用角度尺寸的一般公差代替(参看3.2款)。
注:以前,垂直度误差应控制在尺寸公差值内(在直角坐标系中测量)。但在实际中,几乎都不遵守这一限制,因为在功能上很少有这种要求。
4.2.2.3 对称度
表7给出了适用于非轴对称工件结构要素的对称度公差。如果在相互关联的两个工件结构要素中,有一个是轴对称要素,而另一个不是轴对称时,也可以采用这些对称度公差。
表7 适用于非轴对称工件结构要素的对称度一般公差
公差等级 |
对称度公差mm |
021) |
0.06 |
011) |
0.15 |
A |
0.3 |
B |
0.5 |
C |
1 |
D |
2 |
1)主要应用于精密零件 |
以上对称度公差也应用于具有最大实体尺寸的工件。
4.2.2.4 径向和轴向跳动
表8给出的值是适用于两个或数个轴向对称工件结构要素间的径向跳动公差及轴向跳动公差。
表8 与轴向对称结构要素相关联的径向跳动一般公差及轴向跳动一般公差
精度等级 |
径向跳动和轴向跳动公差mm |
021) |
0.02 |
011) |
0.05 |
A |
0.1 |
B |
0.2 |
C |
0.5 |
D |
1 |
1)主要适用于精密零件制作 |
以上径向跳动的一般公差也应用于具有最大实体尺寸极限的工件,但不适用于轴向跳动公差,因为轴向跳动公差必须控制在线性尺寸公差内。
5 DIN 7168里所列图件一般公差的名称和标注
5.1只规定尺寸一般公差
示例:
DIN7168-m
标准代号
尺寸一般公差按本标准第3条的m级
5.2 按ISO 8015为基础规定一般公差
示例:
DIN7168-m-S
标准代号
尺寸公差按DIN7168第3条的m级
形状和位置公差,按DIN7168子目录4.1条的s级
5.3 按标准7167里无包装要求标识图样为基础制定的一般公差名称
示例:
DIN7168- m –C
公差代号
尺寸一般公差按DIN7168第三条m级
位置一般公差按DIN7168子目录4.2条c级
参考标准:
DIN 406 第2部分 图样的尺寸标注;
DIN 7167 尺寸、形状公差之间的关系;无图纸注明的包面条件
DIN 8580 (目前处在草案阶段)加工过程;概念和分类
ISO 1101: 1983 技术制图;几何公差;形状、方位、位置及跳动公差;图样特性、定义、符号和注示
ISO 2768 第1部分: 1989 未注公差的线性和角度尺寸的公差
ISO 2768 第2部分: 1989 未注单个公差的零件的几何公差
ISO 8015: 1985 技术制图;公差标注基本原则;其他相关标准
其他相关标准:
DIN 1680 第1部分 未清理铸件;一般公差和加工余量;概要
DIN 1680 第2部分 未清理铸件;一般公差
DIN 1683 第1部分 未清理铸件;一般公差和加工余量
DIN 1684 第1部分 可锻铸铁件;一般公差和加工余量
DIN 1685 第1部分 球墨铸铁铸件;一般公差和加工余量
DIN 1686 第1部分 灰铸铁铸件;一般公差和加工余量
DIN 1687 第1部分 重金属合金铸件;砂型铸件;一般公差和加工余量
DIN 1687 第3部分 重金属合金铸件;金属模铸件;一般公差和加工余量
DIN 1687 第4部分 重金属合金铸件;拉模铸造;一般公差和加工余量
DIN 1688 第1部分 轻金属合金铸件;砂型铸件;一般公差和加工余量
DIN 1688 第3部分 轻金属合金铸件;金属模铸件;一般公差和加工余量
DIN 1688 第4部分 轻金属合金铸件;拉模铸造;一般公差和加工余量
DIN 6129 包装容器;瓶子和玻璃制的中空体;全自动化加工出的瓶子;自由尺寸的允许误差
DIN 6930 第2部分 钢制冲压件;平面制品的剪切件;尺寸和允许误差
DIN 7526 钢锻件;模锻件公差和允许误差
DIN 8570第一部分 焊接结构的自由尺寸公差;长度尺寸和角度
DIN 8570第3部分 焊接结构的自由尺寸公差;几何公差
DIN 28005第1部分 容器的自由尺寸误差;一般容器
DIN 58165 光学零件的允许误差;自由尺寸、材料和加工缺陷
早期版本:
DIN 7168: 02.56, 04.60, 03.66; DIN 7168第1部分:08.70, 08.77,10.79, 05.81; DIN 7168第2部分: 01.74, 10.79, 05.81, 07.86
修订:
1981年5月版的标准7168第1部分和1986年7月版的标准7168第2部分已并在一起,其范围不适用于新的设计(参见编制说明)
编制说明
早在1977年8月版本出版之前修订本标准时,曾协调安排这两部分内容使其能互相补充。起先打算再增加直角公差和斜度公差一表来补充DIN7168第1部分表3。但经过进一步检验,放弃了这种想法。原因参见DIN7168第2部分——1981.05编制说明
以前,对标准表3以mm/100为单位规定的数值经常发生误解和费解,所以取消了表中的这一列,仅规定了以角度测量单位为准的允许偏差。为满足测量技术的需要,将角度尺寸转换成长度尺寸,对此在表9种给出了各个角度的正切值。
现行标准不适用于新的设计,新设计的标准包含在ISO2768第一部分和第2部分中。ISO标准大部分是基于以前的标准条目制定。进一步了解详细情况,参见德语版ISO2768第1和第2部分的国家序言。
标准7168第1部分和第2部分的早期版本的编制说明里详细解释了与公差条款相关的概念,这些解释不在本版范围内。但是,在内容方面本版本用另一种方式与早期标准紧密结合,保留与此处标准条目相关的解释说明。
表9 角度及其正切值
角度 |
正切 |
角度 |
正切 |
10′ |
0.0029 |
30′ |
0.0087 |
15′ |
0.0044 |
50′ |
0.0145 |
20′ |
0.0058 |
1° |
0.0175 |
25′ |
0.0073 |
1°30′ |
0.0262 |
国际专利分类
G 01 B 21/00
G 01 B 21/02
G 01 B 21/22